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