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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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