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需要适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以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作为依据;直接适用正文的,应当征求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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