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需要适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以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作为依据;直接适用正文的,应当征求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意见。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