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正文和目录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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