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正文和目录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