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定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密级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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