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定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密级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定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密级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