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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