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