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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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