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