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十八条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发文字号印发。印发时,应当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注明能否转发以及转发范围。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