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

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发文字号印发。印发时,应当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注明能否转发以及转发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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