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十七条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