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当与中央有关机关会商议定;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单位意见;无需修改的,应当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形成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和草案说明,并启动会签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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