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