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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