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十三条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