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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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