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起草工作进行研究会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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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