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

第十条

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未经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同意,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对外提供保密事项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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