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第十条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未经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同意,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对外提供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