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由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但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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