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撤销审定第四十三条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