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三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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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