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一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