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一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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