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