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