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引种者应当向引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 (二)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引种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