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第三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