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