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三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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