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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