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第二十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