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第二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