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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