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