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