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