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八条

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其中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7人,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5人。 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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