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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