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第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