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