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五条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