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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