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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