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