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