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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