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