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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