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第十五条体育总局规划立项须报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体育规划,由体育总局相关司局会同政策法规司,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