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

第十一条

体育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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