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第十一条体育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