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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