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