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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