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