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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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