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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