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