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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