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