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