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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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