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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