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