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