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