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