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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