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