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