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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