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